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4、附件5、附件6,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5年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39763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