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15.7.16臺教人(三)字第1154202137號書函及教育部115.8.3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書函辦理。
提醒本校教職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事先至差勤系統完成請假程序,並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另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主管赴中國大陸應於赴陸14個工作日前申請赴陸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赴陸行前重要通知,詳如附檔)
各用人單位於進(聘)用工讀生、教學助理、臨時工、僱傭型兼任助理、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時,請填妥修正後表單,並於到職日前送至人事室第五組辦理加保作業,以維護同仁權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製作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海報」及「說明告示」影本各1份
為使教育部所屬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適用對象及受理揭弊機關瞭解本法內涵及揭弊者相關權益保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法務部廉政署派員錄製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講影片(影片連結:https://gov.tw/3z7),該宣導媒材亦同步置放於教育部政風處官網「揭弊者保護專區」,請參考運用。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種子講師名單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益揭弊專用信箱 : wbreport@deps.ntnu.edu.tw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益揭弊專用信箱 : wbreport@deps.ntnu.edu.tw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係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適用範圍,得請領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即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適用範圍,爰不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如渠等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自應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