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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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98年2月1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到任後6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1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限期升等年限,每次最長2年。
一、教師調任不同系(所、學位學程),應徵得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並經擬調任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通過後,簽報校長核定,予以調任。 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助理教授以上,須經各學院將其3年內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送請校外3位學者、專家審查,且至少有2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一、常見疑義及誤繕情形: 一、依教育部規定,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如下: 一、由送審人向該國外學校所屬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並依外交部所定收費基準,繳交相關費用。駐外館處轄區之劃分,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 )網頁/國內外申辦地點項下查詢(網址: https://www.boca.gov.tw/np-54-1.html)。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線上申辦方式,至內政部移民署網頁/線上申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試辦期間免費)項下(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15667&ctNode=32503&mp=1)申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另各級學校聘僱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外國教師工作許可,自107年2月8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由勞動部改由教育部核發。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爰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始得聘任為大學專任教師。 一、合聘教師經主、從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聘任,但新設立系(所、學位學程)教師之合聘逕依其設立計畫書辦理,新系(所、學位學程)應於其設立計畫書中檢附擬合聘教師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合聘之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紀錄。 教師應聘書請於接到聘書後兩星期內寄送系所彙整後送本校人事室。 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代表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系(所、學位學程)、院教評會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均應由學院一次送五位學者專家審查。且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
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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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辦理兩次。辦理時間如下: 一、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應以教育部所發教師證書上記載之起算年月為準,計至申請升等當年一/七月為止,不包括借調、帶職帶薪、留職留薪與留職停薪。 一、申請升等及升等生效當學期皆須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98年2月1日後到任之新聘教師如六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一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升等年限,每次最長二年。 一、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教評會認定),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5年內發表(發行)者,並符合下列規定(各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得有更嚴格之規定): 一、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應有四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 |
敘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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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專案教師,如任職學校係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且明定報酬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教學人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開立證明且服務成績優良者,該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另查教育部96年2月16日台人(一)字第0960007116號函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專任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是以,教師曾任專任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前開規定採計年資辦理提敘。 依教育部93年4月2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479號令、93年6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及93年10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32804號函規定略以,教師職前曾任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7條規定,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教師申請提敘係依據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及教育部釋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
年資加薪(年功加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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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3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30029357號函規定,依「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大專校院教師均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始予年資(功)加薪。是以,教師於學期中聘任或留職停薪,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者,無法辦理年資(功)加薪。')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依教育部93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30029357號函規定,依「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大專校院教師均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始予年資(功)加薪,並無採計他校非聘任年資辦理年資(功)加薪之依據。是以,教師於學年中由公立研究機關或學術單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本校擔任教師且年資未中斷,尚不宜與公立學校之年資併計,於學年度終了時辦理年資(功)加薪。 依教育部93年12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30148716A號函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晉級。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6、7、8條規定,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即不得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
休假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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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暨公立大學服務滿7年以上,且在本校至少服務3年者,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年。 授於休假研究期間,應專事學術研究工作,不得兼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主管職務。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得出國考察研究與休假研究計畫有關項目。 休假研究期間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私校教授年資不得併計本校申請教授休假年資;在本校服務滿3.5年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期,服務滿7年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年。 |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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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出國講學人員(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具講師以上資格者),須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後,另須在本校連續服務2年以上年資,始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3個月者,應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簽請校長同意。 除出國講學不得延長外,出國研究、進修確有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出國期限,延長期限如下﹕ 帶職帶薪出國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留職停薪出國之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薦送出國須符合系(所、學位學程)發展需要,並經由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推薦,送請學校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服務義務等準用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服務義務等準用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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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聘外國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應檢附之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受聘僱外國教師名冊。(三)本校聘書影本。(四)最高學歷證明影本。(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七)照片乙張。 若相關資料齊全,且符合資格,一般約需7至10個工作日,若因資料不全或其他特殊情形教育部需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將視申請者補件及特殊情況而定。 於收到教育部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外籍教師在國外,須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若在國內,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辦居留證。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外籍教師聘僱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學校將於聘期開始前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外籍教師毋須出境。 |
授課時數、兼職與兼課、借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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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若為師資培育學院專任教師,其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12小時;副教授13小時;助理教授13小時;講師14小時。 一、核減六小時:副校長、附屬高級中學校長。 到職起6學期內,每學期得申請新進減授至多3小時。惟申請本項減授時數之教師,當學期不得申請學術減授,亦不得在校外兼課或於校內外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分班授課,且當學年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授課及減授鐘點時數相關規定,請見「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http://www.aa.ntnu.edu.tw/rule/recruit.php?Sn=29),承辦單位為教務處課務組。 一、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5條:「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教師經本校同意者,得於其本人課餘時間,在他校兼課,但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其兼授課程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任專職,經學校書面通知,次學期前仍未改善者,得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第2項之規定,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一、兼職機關(構)範圍如下: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論文指導、學生社團指導、學術活動規劃、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所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不宜兼任校內行政工作,亦不得在校外兼職。但確有特殊情形,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校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回饋辦法規定如下: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但書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
各級會議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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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落實教授治校之理念,並端正選舉風氣,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4條規定設「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 可至本校人事室首頁/公告事項/校務會議代表名單or各委員會委員名單/ 查詢。 校務會議代表及各委員會委員如擬請辭,須簽呈敘明理由奉准後,其遺缺分別依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由次高票人員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