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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

一、民國98年2月1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到任後6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1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限期升等年限,每次最長2年。
二、師資培育學院之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自到任後6年內通過兩次教師評鑑者,得不受前項限期升等之限制。
三、法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8條第3項、第4項。

 


一、教師調任不同系(所、學位學程),應徵得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並經擬調任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通過後,簽報校長核定,予以調任。
二、但教師帶缺調任新設立系(所、學位學程)者,逕依其設立計畫書辦理,新系(所、學位學程)應於其設立計畫書中檢附擬調任教師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調任之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紀錄。
三、法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23條。


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助理教授以上,須經各學院將其3年內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送請校外3位學者、專家審查,且至少有2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但已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同等級教師證書並符合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規定之師大講座、研究講座之資格條件者,其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免送外審,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依行政程序簽准後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三、法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


一、常見疑義及誤繕情形:
(一)無適當系(所、學位學程)選項時,請選擇名稱最接近之系(所、學位學程),印出紙本後再手寫修正並蓋章。
(二)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須與學歷證件所載相同。
(三)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送審類別應屬「文憑送審」。
(四)經歷欄第一筆經歷請填本校任職單位及職稱,任職起訖年月請填寫聘期起訖年月。
(五)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證書者,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欄,請填「無」。
(六)如有2篇以上代表著作,應選擇其中1篇填寫於代表著作欄,其餘代表著作則列於參考著作欄,並於代表著作名稱後加註「代表著作幾分之幾」。
(七)教師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得列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如外審時為已接受刊登,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雖已出版,出版時間欄仍填寫接受刊登之日期即可。
(九)「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所有欄位均需填寫,且內容務必與著作外審時之內容一致。
二、法令依據:
(一)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3章(第11條至第14條)。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一、依教育部規定,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如下:
(一)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二)審查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審查升等教授案。
(三)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必要時,亦得遴選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但其成就具備公認相當教授水準者擔任之,包括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或與產業相關之研究機構相當教授級之研究員。
(四)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審查:
1.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2.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
4.與送審者有親屬關係。
(五)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宜盡量兼顧下列原則:
1.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之教授擔任。
2.送審人畢業學校之教授盡可能迴避,(尤其是畢業時間10年以內,且為同一系所者)。
3.與送審人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4.曾與送審者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5.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國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二、本校規定:
(一)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應於每年十/四月十日前,將初審通過者之所有資料、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及該會審查之結果,及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推薦之著作審查人8至10人,一併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
(二)學院辦理外審作業:
1.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推薦之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審查人,應為校外學者、專家,並應具有傑出研究成果。
2.當事人得向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提出不欲接受之審查人選1至2人。
3.著作外審由各學院辦理,承辦人員應簽訂保密協定。審查時,著作人姓名得公開,但著作審查人姓名則予以保密。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均應一次送5位學者專家審查。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其與送審人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應迴避審查。
三、法令依據:(一)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
(二)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一、由送審人向該國外學校所屬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並依外交部所定收費基準,繳交相關費用。駐外館處轄區之劃分,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 )網頁/國內外申辦地點項下查詢(網址: https://www.boca.gov.tw/np-54-1.html)。
二、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關於文件證明之規定,國外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當事人應於相關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臺之申請人若其外國學歷證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應逕洽相關駐外館處辦理或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網址:https://www.boca.gov.tw/np-54-1.html)。
三、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應檢視申請人是否已繳齊下列文件: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二)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當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則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上開資料不齊或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應予退件,並請申請人補齊應繳證明文件後再提申請。
四、各校得視情形以向申請人就讀國外學校查證代替驗證。
五、關於受理國外學歷採認應繳交資料若屬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請各校明確告知申請人應繳交其他文件為何,例如學校行事曆文件、實習證明或要求相關國外文書之中譯本(應註明需否由申請人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線上申辦方式,至內政部移民署網頁/線上申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試辦期間免費)項下(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15667&ctNode=32503&mp=1)申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另各級學校聘僱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外國教師工作許可,自107年2月8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由勞動部改由教育部核發。
二、新聘外國籍專任及兼任教師於教評會決審通過後,應至遲於每年6月底前備齊以下文件,送人事室函報教育部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聘僱外國教師名冊。
(三)聘聘本校聘書(函)或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
(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
(七)照片乙張。
三、法令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42條。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
(三)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爰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始得聘任為大學專任教師。


一、合聘教師經主、從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聘任,但新設立系(所、學位學程)教師之合聘逕依其設立計畫書辦理,新系(所、學位學程)應於其設立計畫書中檢附擬合聘教師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合聘之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紀錄。
二、教師合聘之聘期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得續聘。
三、法令依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辦法第6條。


教師應聘書請於接到聘書後兩星期內寄送系所彙整後送本校人事室。


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代表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系(所、學位學程)、院教評會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均應由學院一次送五位學者專家審查。且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升等

一年辦理兩次。辦理時間如下:
一、申請升等教師:每年9/3月10日前,送交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
二、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主管:應於每年10/4月25日前,簽請院長進行審查。
三、各學院院長:應於每年12/6月10日前,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一、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曾任講師四年,並有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2.講師獲得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二、申請升等為副教授之基本條件: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有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三、申請升等為教授之基本條件:曾任副教授三年,並有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四、新聘專任教師符合升等有關規定者,得於通過續聘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一、應以教育部所發教師證書上記載之起算年月為準,計至申請升等當年一/七月為止,不包括借調、帶職帶薪、留職留薪與留職停薪。
二、申請升等教師職前曾任境外學校同等級專任教師者,該年資得倂予採計,但應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學校或教育部公告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一、申請升等及升等生效當學期皆須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不得申請升等。
三、升等未通過者,次一學期不得申請升等。
四、最近三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有年平均未達三.五之情形者,不得申請升等。
五、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六、升等生效時屆滿退休年齡者,不得申請升等。


98年2月1日後到任之新聘教師如六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一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升等年限,每次最長二年。


一、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教評會認定),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5年內發表(發行)者,並符合下列規定(各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得有更嚴格之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之著作。
(二)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 Core) 、EconLit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發表於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或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經集結成冊公開發行者(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或經審查通過並出版之專書。
(三)藝術、體育、應用科技類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規定,但各學院有更嚴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前述專書之審查,以下列單位為限:
(一)國內外大學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
(二)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
(三)科技部公告之受理專書書稿審查之期刊編輯委員會。
(四)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彼此合作出版,或與出版社合作出版,且共同設有出版編輯委員會。
(五)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有編輯委員會審查機制之出版社,並送校 教評會備查者。
三、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學校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四、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五、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六、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舊制講師學位送審者除外)。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一、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 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應有四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


敘薪

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專案教師,如任職學校係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且明定報酬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教學人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開立證明且服務成績優良者,該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另查教育部96年2月16日台人(一)字第0960007116號函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專任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是以,教師曾任專任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前開規定採計年資辦理提敘。


依教育部93年4月2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479號令、93年6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及93年10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32804號函規定略以,教師職前曾任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7條規定,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二、前述所稱「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一)國內財團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二)國際知名之國外學術、科技等研究機關(構),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定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專校院。
(三)經學校認定具有規模且國際知名之國內外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三、關於「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依98年9月23日本校第237次教評會決議,仍依現行規定「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且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之認定基準為原則,惟遇有特殊個案,認定上確有困難時,再提本校教評會審議。


一、教師申請提敘係依據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及教育部釋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教師證書、職前任職學校年資加薪通知書及任職年資證明文件等),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三、有關職前任職年資證明應以任職學校或機關(構)之名義開立,其內容應敘明任職學校或機關(構)名稱、系所或單位、職稱、工作職務性質(須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專職或兼職、工作起迄時間及註明服務成績優良。


年資加薪(年功加俸)

教育部93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30029357號函規定,依「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大專校院教師均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始予年資(功)加薪。是以,教師於學期中聘任或留職停薪,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者,無法辦理年資(功)加薪。')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依教育部93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30029357號函規定,依「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大專校院教師均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始予年資(功)加薪,並無採計他校非聘任年資辦理年資(功)加薪之依據。是以,教師於學年中由公立研究機關或學術單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本校擔任教師且年資未中斷,尚不宜與公立學校之年資併計,於學年度終了時辦理年資(功)加薪。


依教育部93年12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30148716A號函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晉級。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6、7、8條規定,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即不得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休假研究

一: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暨公立大學服務滿7年以上,且在本校至少服務3年者,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年。
二: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暨公立大學服務滿3.5年以上,且在本校至少服務2年者,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期。


授於休假研究期間,應專事學術研究工作,不得兼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主管職務。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得出國考察研究與休假研究計畫有關項目。


休假研究期間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私校教授年資不得併計本校申請教授休假年資;在本校服務滿3.5年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期,服務滿7年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年。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申請出國講學人員(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具講師以上資格者),須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後,另須在本校連續服務2年以上年資,始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3個月者,應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簽請校長同意。


除出國講學不得延長外,出國研究、進修確有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出國期限,延長期限如下﹕
一、研究不得超過1年
二、進修不得超過2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


帶職帶薪出國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留職停薪出國之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薦送出國須符合系(所、學位學程)發展需要,並經由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推薦,送請學校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服務義務等準用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服務義務等準用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

一、新聘外國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應檢附之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受聘僱外國教師名冊。(三)本校聘書影本。(四)最高學歷證明影本。(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七)照片乙張。
二、續聘外國籍教師辦理展延工作許可除應檢附上開資料外,尚需備齊之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受聘僱外國教師名冊。(三)本校續聘聘書影本。(四)原工作許可文件影本。(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七)照片乙張。


若相關資料齊全,且符合資格,一般約需7至10個工作日,若因資料不全或其他特殊情形教育部需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將視申請者補件及特殊情況而定。


於收到教育部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外籍教師在國外,須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若在國內,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辦居留證。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外籍教師聘僱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學校將於聘期開始前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外籍教師毋須出境。


授課時數、兼職與兼課、借調

一、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若為師資培育學院專任教師,其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12小時;副教授13小時;助理教授13小時;講師14小時。
二、法令依據:(一)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8條。(二)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2點。


一、核減六小時:副校長、附屬高級中學校長。
二、核減四小時:
1.各學院院長、副院長、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學科主任、學位學程主任。
2.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範之各一級行政單位正、副主管、特別助理及所設之組長(中心主任)。
3.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僑生先修部主任、副主任及所設之各組組長、特別助理。
三、核減二小時:
1.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範之各校級中心主任、組長(未領主管加給)、特別助理。
2.兼任其他性質特殊業務,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
四、專任教師同時兼任二個學術行政職務者,僅能擇一減授時數。


到職起6學期內,每學期得申請新進減授至多3小時。惟申請本項減授時數之教師,當學期不得申請學術減授,亦不得在校外兼課或於校內外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分班授課,且當學年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授課及減授鐘點時數相關規定,請見「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http://www.aa.ntnu.edu.tw/rule/recruit.php?Sn=29),承辦單位為教務處課務組。


一、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5條:「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教師經本校同意者,得於其本人課餘時間,在他校兼課,但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其兼授課程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任專職,經學校書面通知,次學期前仍未改善者,得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第2項之規定,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二、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專任教師在外校兼課須事先經學校同意且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另有擔任校內在職專班(不含暑期)課程者,每學期每週合計不得超過6小時。」
三、教師不得校外兼課之情形如下:
1.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5點:「新進專任助理教授…因本項減授時數者,當學期…不得在校外兼課或於校內外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分班授課…」。
2.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6、7、8條規定,教師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3.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九條:「教授於休假期間仍在本校支領原薪。但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一、兼職機關(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以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二、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應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四點之規定。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論文指導、學生社團指導、學術活動規劃、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所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不宜兼任校內行政工作,亦不得在校外兼職。但確有特殊情形,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校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回饋辦法規定如下:
第三點規定:「教師兼(超過六個月(含))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須由本校與該營利事業機構訂定產學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
第四點規定:「兼職學術回饋金最低金額為教師兼職月數除以十二,乘以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兼職未滿六個月,但期滿申請延長合計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應追溯訂立合作契約並收取回饋金)。兼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任職學術回饋金每年以教師於本校原有年薪俸或任職機構年薪俸中較高者之百分之卅以上為原則(含產學合作計畫之行政管理費)。」
第五點規定:「學術回饋金之額度由兼或任職之教師所屬學系(所)依個案與營利事業機構協商後簽經學院、研究發展處及校長核定後,由研究發展處與營利事業機構辦理簽約事宜,並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管理運用。」
第六點規定:「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或任職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但書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二項)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四、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五、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二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三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各級會議及委員會

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落實教授治校之理念,並端正選舉風氣,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4條規定設「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


可至本校人事室首頁/公告事項/校務會議代表名單or各委員會委員名單/ 查詢。


校務會議代表及各委員會委員如擬請辭,須簽呈敘明理由奉准後,其遺缺分別依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由次高票人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