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確依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暨相關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