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依教育部114年11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15097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暨相關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