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 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

依教育部115年10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 1150102920號函辦理,併附原函暨相關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