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乙案。

有關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點、第6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乙案。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