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有關各機關遴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有服務於行政機關致註銷原領有之執業執照者,其執業執照被註銷後,於行政機關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年資,請於遴選前先洽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依教育部113年11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115490號函辦理。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