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人員,擬申請服務證明書辦理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宜。

公務人員曾任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人員,擬申請服務證明書辦理年資提敘俸級事宜,說明如下:

★提敘俸級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法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及「產學博士後研究及研究學者」認定。

★申請服務證明書作業程序:請填寫「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申請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服務證明申請表」後送人事室四組,開立完成後將依勾選之領取方式通知或寄送申請人。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