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5年1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08941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