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依教育部114年10月2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13569號函辦理,併附原函暨相關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