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於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合於前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現職人員,如有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 得於3個月內申請提敘,並自114年12月9日起生效。

依教育部114年12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30636號函辦理,併附原函暨相關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