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30122837號函轉
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151號函辦
理,並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各單位於所得稅系統製作年終工作獎金清冊時,「清冊
種類」欄請選擇「獎金」,「清冊摘要」欄敘明「113年
年終工作獎金」,並與薪資清冊分別繕製。另計畫類專
任人員(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請於「清冊屬性」欄
勾選「加會人事室4組」。
三、據上,各單位自行造冊並經核章之紙本年終工作獎金印
領清冊及附件,請自114年1月2日(星期四)起送達支付中
心,俾利後續審核及開立傳票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