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2年11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110331號函辦理。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