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

依教育部112年3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0737號書函辦理。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