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8月24號令原函及附件.pdf)(原函及附件.pdf)(本校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併計申請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