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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2年12月06日
臺教人(二)字第1120118693號
函辦理。
函1120048774(發)
1121206教育部書函影本(含附件)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