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提供公務人員提前反映機制,以加強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保障,請查照。

​依教育部113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14971號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2月2日公保字第1131060043號函辦理。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