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 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2年3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22658書函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