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 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 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3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53308號函辦理。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