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所屬兼任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行政職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請加強宣導所屬兼任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行政職務人員,應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並請於聘兼時以書面告知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