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 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 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 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12年2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09258書函

發布者:人事室 發布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