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前經行政院107年6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040號函核定,並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9615B號令發布在案;惟發布條文漏未列載第15條第3項規範,爰辦理勘誤作業。
旨揭解除列管期間,退休公教人員如有因再任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嗣後各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提送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個案時,應依旨揭補充審查指標提供數據參考資料。
一、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自114年1月1日起調增,銓敘部發布旨揭對照表,俾利各發放(支給)機關計算發給114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二、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原則,有關114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比照旨揭對照表辦理。
依據教育部 114年3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2283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