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益揭弊專用信箱 : wbreport@deps.nt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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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係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適用範圍,得請領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即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適用範圍,爰不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如渠等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自應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導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前經行政院107年6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040號函核定,並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9615B號令發布在案;惟發布條文漏未列載第15條第3項規範,爰辦理勘誤作業。
旨揭解除列管期間,退休公教人員如有因再任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