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有關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請確實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本校約用行政人員未完成晉升訓練之陞遷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公文附件:1.基層人員晉升先修課程檢核表2.基層人員數位課程線上學習資源一覽表3. 中高階人員數位課程線上學習資源一覽表
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案。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能否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案。
考選部110年度(110年1月至12月)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一案,自即日起實施。
公務員運用自身技藝,利用公餘時間從事藝文活動或創作技藝作品等行為,請依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辦理。
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宜於聘約中明定。
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