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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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電子差勤系統」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基本資料建置→代理人設定→設定代理人 一、公假:由邀請單位支付出席費用,或自行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支領差旅費用,如:教師參與教育部或其他學校評鑑工作,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由對方支付者,不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假。 教師出國務必依規定事前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於核定後方可出國,並如期返校,在國外不得申請續假,如因特殊重大事故及不可抗拒原因阻延,應於返國次日憑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教師出國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教師赴大陸地區情形如下: 一、申請國內出差旅費須先完成請假(出差預定表申請、巡迴輔導申請單)手續。 出國申請單假別若選「公假」,系統判讀為不領差旅費,則無法填寫國外差旅費報告表(應選擇公差假始可報支差旅費)。請取消原「公假」申請單,改以「公差假」申請,俟公差假之假單備查後,即能列印差旅費報告表。 查詢方式: 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申請月份、狀態,再點按「查詢」,若為「已備查」表示簽核流程已完成。 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 一、依本校訂定「彈性上下班差勤管理要點」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執行公務漏(未)簽到退、因公外出無法返校、系統故障或大眾運輸誤點(需檢附誤點證明)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應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報「未簽到退申請單」。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12次,超過部分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一、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應於六個月內休畢,不另支給加班費,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如有特殊原因及各單位經費許可,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 一、取消假單中部分請假日:差假單須已完成請假程序始可使用此銷假功能。 一、請假得由同單位同仁、同屬差勤系統內之老師、助教、助理、專案助理(需屬同一計畫)等人員代請,代請假人可以用其本身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代同單位同仁請假,不需要請假者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作業。 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 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加班補休」,再點按「擷取加班可補休記錄」,系統會自動將已備查加班日期顯示,再按計算共計日時確定送出。 星期例假日因公出去開會,不領差旅費時,請填「請假單」假別選「公假」,如需領差旅費請填「出差預定申請單」假別選「公差假」。 一、同仁刷國旅卡後,由廠商將資料彙給國卡系統,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核系統檢核後,該中心即可將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置於網路供各公機關持卡人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特約商店之請款快慢不一,尤其是跨行收單機購,請預留二週緩衝處理時間)。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一、教師服務年資滿1學年,兼任行政職務滿1學年,當學年核給休假7日,國內休假補助費8仟元。 一、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仟元以下,屬「自行運用額度」;如補助總額超過8仟元以上,其中8仟元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則屬「自行運用額度」。 一、同仁刷國旅卡後,由廠商將資料彙給國卡系統,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核系統檢核後,該中心即可將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置於網路供各公機關持卡人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特約商店之請款快慢不一,尤其是跨行收單機購,請預留二週緩衝處理時間)。 |
報到、離職、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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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規定,新進師長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是以,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方可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規定,新進師長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是以,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方可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薪,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應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一、本校採「單一窗口、一對一專人服務」方式辦理新進教師報到。 一、請參閱公務人員履歷表第15頁至第17頁「填表說明」填寫;第1頁請黏貼照片並填寫本校新申請電子信箱;「簡要自述」請務必填寫。 一、聘約存續期間擬辭職者: 一、研究人員擬辭職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 →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本校服務證補(換)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並繳交工本費150元→待服務證製作完畢通知領取證件及收據(約1-2個工作天)。 人事室已有保留原有之照片,不需繳交新照片,如果教師有意願要換新照片,可附上二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如舊的服務證裡尚有悠遊卡的儲值金額,可在新的服務證製作完成時領取後,新舊卡一併拿到捷運站服務窗口請服務人員作轉換金額之動作,待金額轉換完畢,請盡速將舊證歸還。 一、人為因素造成證卡內之晶片損壞,需依照服務證遺失(損壞)補換發的作業流程重新申請新證。 教職員服務證可廣泛應用於下列各項設施: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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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除須依據公務人員任用及俸給法令外,尚須衡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及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等因素綜合考量訂定。 公教員工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標準,按當月薪津除以國曆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依行政院91年8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0842號函,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之規定,自91年2月27日起生效。 行政院71年4月26日(71)局肆字第11868號函,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 教育部 90年6月27日台(90)人(三)字第90089084號書函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左列人員奉准期間之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二、因公出差。三、奉調受訓者。四、奉派進修考察者。」復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期間。另查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一、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點第規定,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惟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 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二)另依據同辦法第8條規定:「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一、新進編制內外籍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得自到職日起3個月內,檢附生活安頓津貼申請書,經系所及人事室審查並簽奉校長核定後發給。 一、參照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六之(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上開規定年終工作獎金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另予考績係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您106年任職已達6個月得辦理另予考績。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另參照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6/12),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一、親洽、委託投保單位或他人至郵局櫃台或健保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現場辦理者: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正面請黏貼最近二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者,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背面粘貼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
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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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r二、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但於回國後須再辦理復保手續,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除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紀錄、在台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新生嬰兒,或在台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為有固定雇主之受雇者外,其它民眾一律須於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辦理加保。 一、保險對象於換發健保卡期間或已加保未領到健保卡致未持卡就診 者,得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 院所例外就醫名冊」(以下簡稱例外就醫名冊)後同意以健保身分就醫, 特約醫療院所對「例外就醫名冊」之 案件,就醫序號以特定代碼「C001」 申報。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的服務。但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辦妥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兒,都一律要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手續如下: 一、應以依附之母親或父親的基本資料(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就醫序號申報費用。 一、民眾以自己的健保IC卡而非以新生兒依附方式辦理住院者,與現行紙卡作業一致,不因切帳申報而須將健保IC卡重覆輸入出院,又輸入住院,亦即於保險對象住院與出院時各輸入一次即可。 一、請先向投保單位辦妥新生兒投保手續,同時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可於郵局、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網路下載等取得),並黏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到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 |
公教人員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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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以「元」為計算單位。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薪給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俟其依成績考核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調整其保險薪給。至於其原有加給或另有待遇辦法規定不同之要保機關,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由社政單位按其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各機關於每月繳納保險費時,得逕行於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中扣除。補助保險費比例為: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中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2。輕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4。 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新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時,由服務機關填具「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1份,連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憑以減收被保險人之自付保險費。新進加保人員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要保機關在辦理要保手續時,除填送異動名冊一式兩份外,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併案辦理保險費減免手續,以異動名冊送達公教保險部之當月一日起減免其自付部分保險費。 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加保,其殘障保險費補助標準,比照現職人員就原自付保險費部分(全額保險費之35%)依其殘障等級予以補助。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政府或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保險年資並未中斷,可計入本保險有效年資。 一、選擇續保者: 不可以。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一經選擇辦理退保後,事後不得要求變更。 一、延長病假期滿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辦理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每月當期應負擔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並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始按期依限繳納,惟被保險人亦得自願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 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生育給付等六項。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施行日起,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一、在加入公保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公保失能給付。 一、填送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 一、按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一、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於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人員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期間,一次死亡給付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一、填送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一、按被保險人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可以,惟依銓敘部91年4月24日部退一字第0912127369號函釋略以:基於權利義務衡平原則,應先繳納截至事故日止遞延未繳清之保險費,或於請領保險給付時,註明同意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公教保險部自該現金給付中一次扣收未繳清之保險費。 |
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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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規定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11.24. 六十五局肆字第二二二0七號函) 退休、撫卹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規定如下(行政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 公教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應以在職期間所發生之事實為依據,如已奉核定8月1日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者,依規定不得申請下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職業科者,其教育補助費應按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標準支給,就讀5年制專科學校附設夜間部1至3年級者,應按專科夜間部標準支給。 公教人員既已留職停薪借調出國,其應享權利應盡義務均宜照借調機構之規定辦理,本案借調出國留職停薪人員,仍不宜向原任職機關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10.22. 七十局肆字第二八八六九號函)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1 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1 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01.07. 七十七局肆字第00四四0號函) 查「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第廿三點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已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本案臺端所詢公教人員子女就讀臺灣大學、臺北、高雄、中國、中山等校醫學院七年級,如無公費待遇,且須繳學雜費,得依上述規定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10.20. 七十八局肆字第四0000號函) 公教人員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之子女共同生活,須經辦理收養,始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2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所稱「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係以實際隨父母居住台澎金馬地區而不以設籍為限;又所稱「政府立案」之學校,係指我國政府立案者。綜上,就讀國外學校,不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其子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2,000元認定有無職業一節,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應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即現行22,000元)。至有關「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一節,係指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往前推算6個月(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係指上開前6個月期間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 茲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之運用更為合理,爰經行政院民國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上開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一、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 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出國期間,在國外結婚,如該員係支領一般公教待遇機關之預算員額內人員,並於結婚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可於期滿返國補行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後,發給結婚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3.23. 八十一局肆字第0八三一三號函)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上項規定並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發給結婚補助為宜。 公務員之妻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之差額。 一、公教員工如分娩雙胞胎得請領四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06.07. 八十三局給字第一九六六七號函) |
退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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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願(申請)退休: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惟其退休金之核給,則仍應按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分別計算核給。若欲支領月退休金,仍需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任職15年以上公立年資。 一、應於退休生效日前5個月申請,並於3個月前完成報送。 退休金支領方式一經核定不能再更改,請教職員在退休前詳加考慮。 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所謂90制,係指符合退休條件於辦理退休時,任職年資與年齡相加等於或大於85,始得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例:任職滿25年,年滿65歲;或任職30年,年滿60歲。)。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遺屬一次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90制(年齡+年資≧90)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現為新臺幣22,000元;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自離職起10年內,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如經領回,嗣後再任公職,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還之基金費用。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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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請人自行至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證明書申請/教職員在職證明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向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申請(中、英文)在職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一、申請人應持本校教職員離職手續單完成離職手續,並將教職員離職手續單交付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請領中文離職證明書壹份,遺失不再補發,惟可改申請中文服務證明書。 二、如需英文離職證明書者,無須另辦手續,請於交付教職員離職手續單時告知承辦人,可併同中文離職證明書一起領取。 請申請人自行至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證明書申請/教職員服務證明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向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申請(中、英文)服務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職名章(約1-2個工作天)。 一、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一、二級主管,得視業務需要,以增刻1至3顆職名章為原則,惟必要時可增減之。增刻之職名章以「甲」、「乙」、「丙」等順序區別,由主管授權專人劃分權責,使用保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單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單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單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單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單位章(約1-2個工作天)。 一、逐次召集:在不妨害兵額所需原則下,依照服務機關申請名冊排列之順序,逐次召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