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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進入「電子差勤系統」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差勤系統網址http://140.122.66.153/ntnuauth/index.html(輸入學校e-mail信箱帳號及密碼)
二、校務行政資訊入口網https://nip.ntnu.edu.tw/indexMain.jsp(輸入學校e-mail信箱帳號及密碼)→點按「差勤系統」


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基本資料建置→代理人設定→設定代理人
二、操作方式:
身兼數職者需先於「聘任身分」欄選定指定代理人的身分,再點按「新增代理人」 ,即可進到新增代理人設定畫面。
(二)從「單位成員」區塊中直接點選可代理自己職務之同仁,成功點選人員之姓名將於「代理人」欄位下方出現,成為候選的代理人,完成後,點按「確定」即可。【若單位無人可代理業務,亦可於「單位名稱」選不同單位人員為代理人】。


一、公假:由邀請單位支付出席費用,或自行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支領差旅費用,如:教師參與教育部或其他學校評鑑工作,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由對方支付者,不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假。
二、公差假:因執行公務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如教師計畫案出差、奉派出差、巡迴輔導等,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差假。國內出差種類如下:
(一)計畫案出差-因執行各種專案計畫出差。
(二)奉核定出差-奉長官指派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者;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學校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三)巡迴輔導出差-教師巡迴各特約實習學校指導本校實習學生、實習教師,應填報「巡迴輔導申請單」,結束後,至差勤系統填寫「國內差旅費報告表」報支差旅費。


教師出國務必依規定事前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於核定後方可出國,並如期返校,在國外不得申請續假,如因特殊重大事故及不可抗拒原因阻延,應於返國次日憑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教師出國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教師因公出國:
(一)因是否請領差旅費而區分為國外公假與國外公差假:
1.國外公假:教師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考察訪問學術研究機構等,不支領差旅費用,假別請勾選「公假」。
2.國外公差假:教師獲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計畫案等出國,擬支領出國差旅費,假別請勾選「公差假」,務必填寫經費來源,俾以辦理差旅費請款。
(二)應檢附邀請函、行程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三報支差旅費:俟「出國申請單」經人事室「備查」後,至差勤系統選取「國外差旅費報告表」,點按申請,電腦自動帶出出國日期、事由等資料,請填寫金額後,列印「出國申請表」及「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單據等,以紙本方式循行政流程請款。
二、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教師依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規定,經依相關程序薦送、指派,或自行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並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直接辦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異動通知,無須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
三、教師申請出國觀光、探親:
(一)教師出國除婚假、放假日外,應利用寒暑假為原則。
(二)教師如因緊急事故需於學期中出國(如探親等),得以事假辦理。


一、教師赴大陸地區情形如下:
(一)教師因公赴大陸,因是否請領差旅費而區分為公假與公差假:
1.赴大陸公假:教師赴大陸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考察訪問學術研究機構等,不支領差旅費用,假別請勾選「公假」。
2.赴大陸公差假:教師獲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計畫案等赴大陸,擬支領出國差旅費,假別請勾選「公差假」,務必填寫經費來源,俾以辦理差旅費請款。
3.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二)教師申請赴大陸觀光、探親:
1.教師赴大陸除婚假、放假日以外,應利用寒暑假為原則。
2.教師如因緊急原故需於學期中赴大陸(如探親等),得以事假辦理。
3.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三)報支差旅費:俟「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人事室「備查」後,至差勤系統選取「國外差旅費報告表」,點按「申請」,電腦自動帶出出國日期、事由等資料,請填寫金額後,列印「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單據等,以紙本方式循行政流程請款。
二、教師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身份如下:
(一) 兼任簡任第11職等以上學術主管及行政主管:
1.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10個工作日內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2.本校教師兼任簡任第11職等以上學術主管及行政主管(以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等級為認定標準,如:副校長、院長、副院長、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一級行政主管及副主管等職務),預定進入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或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應於赴陸10個工作日前,完成下列作業:
(1)逕至差勤系統/出國申請作業/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辦理請假事宜【附件請瀏覽夾帶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邀請函(內容需有出席者姓名及出席日期等)或奉核之因公出國計畫】。
(2)列印「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正反面(含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簽章後,無需蓋機關印信,即時以PDF檔mail圖檔予差勤承辦人,俾以機關憑證至「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俟內政部回覆「許可通知單」後,將以電子郵件轉請師長知照,並補上傳至差勤系統。
3.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4.自中國大陸返國一星期內請至電子差勤系統/出國申請作業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表」。
(二)專任教師: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一週前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申請表經權責主管核定,人事室備查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至電子差勤系統/出國申請作業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表」。


一、申請國內出差旅費須先完成請假(出差預定表申請、巡迴輔導申請單)手續。
二、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寫差旅費報告表
(一)先選擇查詢年度、單位名稱、人員姓名、排序方式等條件後,系統會顯示符合條件可申請差旅費資料,再點按「申請」,進行申請差旅費資料填寫。
(二)按照表格內容依序填妥出差地點、出差請款金額等資料後,點按「列印並存檔」,進入「國內差旅費報告表」預覽列印畫面,直接挑選印表機,點按「列印」即可印出紙本。
三、國內差旅費報告表列印完成審核後,該筆可申請費用紀錄會消失,若需重新列印時,需與人事室分機1301申請,再重新列印。


出國申請單假別若選「公假」,系統判讀為不領差旅費,則無法填寫國外差旅費報告表(應選擇公差假始可報支差旅費)。請取消原「公假」申請單,改以「公差假」申請,俟公差假之假單備查後,即能列印差旅費報告表。


查詢方式: 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申請月份、狀態,再點按「查詢」,若為「已備查」表示簽核流程已完成。


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
(一)假別為「公假」、「公差假」時,且該公假執行之公務包含假日時,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公假」或「公差假」後,會出現「□含假日」欄位,請打勾假,並於「假日執勤公務時數」欄位中輸入假日執勤公務時數,假日執行公務可於6個月內擇期補休假,日後補休時,假別請選擇「公(差)補休」。
(二)選擇的假別為「喪假」、「婚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等需填具「事實發生日」及相關訊息的資料之假別時,初次申請時點按「新增」進行事實發生日建置;若已設定過事實發生日(同一事件)時,於系統彈跳視窗中點選已經設定過的事實發生日。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檔案之假別,請利用「附件」欄位進行夾帶,點按【瀏覽】挑選附件檔案後點按【夾帶檔案】完成附件夾帶,作業成功會於【附件檔】欄內出現夾帶檔名。(用掃瞄器或用word檔或存成圖檔再夾帶附件)


一、依本校訂定「彈性上下班差勤管理要點」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執行公務漏(未)簽到退、因公外出無法返校、系統故障或大眾運輸誤點(需檢附誤點證明)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應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報「未簽到退申請單」。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12次,超過部分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二、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 功能表→簽到退作業→未簽到退申請單→選擇未簽到退時段(上班、下班)輸入忘記簽到退日期、時間、申請事由,點按「確定送出」。


一、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應於六個月內休畢,不另支給加班費,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如有特殊原因及各單位經費許可,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
二、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最多不得超過4小時,假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專案簽准假日加班核實採計者,以12小時為上限,每月合計不得超過20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
三、加班申請相關規定:
(一)加班申請手續:本校員工加班,應事先於差勤系統線上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如業務緊急未及事先申請,至遲應於加班次日晚上12時前申請,遇週五、六、日及假日,應於第一個上班日晚上12時前申請。
(二)加班類型:
1.平日加班: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經校長核准免簽到退人員,應於加班當日上、下班簽到退。
2.假日加班: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校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3.校外加班:校外加班無法刷加班卡人員,由主辦單位事先簽奉校長核准,於差勤系統線上填報「加班申請單」,並俟加班(活動)結束後,至該系統/簽到退作業/事由點選「校外加班無法打卡」(瀏覽夾帶奉准公文作為附件)。
(三)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人員之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
1.平日加班忘記刷上班卡者,應以正常下班時間,即自下午五時起算其加班時間;假日加班忘記刷上班卡者,應於加班後翌日於差勤系統填妥「未簽到退申請單」,透過電子流程完成簽核之手續。
2.忘記刷下班卡者,應於加班後翌日於差勤系統填妥「未簽到退申請單」,透過電子流程完成簽核之手續。
(四)加班申請時數與實際簽到退時數不合時,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
1.加班申請時數多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核給加班時數。
2.加班申請時數少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申請時數核給加班時數。但如於加班當日或翌日另填報加班申請單,申請原未申請之加班時數者,經單位主管核准,人事室備查後後,得再覈實核給加班時數。
四、加班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 功能表→加班申請作業→加班申請單→填寫加班申請單。填妥申請人單位、姓名、加班時間、加班事由及經費來源後,點按「確定送出」,表單即循電子流程進行審核。【加班性質點選「專案簽准」請附專案簽准文件】
五、加班費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 功能表→加班申請作業→加班費印領清冊(一般公務人員)→先選擇經費來源。等系統將所有之前申請已備查之加班日期表列出,再勾選請款日期,點按「確定」,會顯示「加班費印領清冊(一般公務人員)」,再點按預覽確定無誤後,點「列印並存檔」即可印出紙本,循行政流程簽核。


一、取消假單中部分請假日:差假單須已完成請假程序始可使用此銷假功能。
(一)取消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或出國申請作業→銷假單→填寫銷假單
(二)於行事曆中點按欲銷假日期的「假別」,進入銷假單填寫畫面。
(三)進入銷假單填寫畫面,系統會顯示該假別請假單資料,指定銷假時間並填寫銷假事由後,點按「確定送出」,表單即循電子流程進行審核。
(四)一張銷假單中,僅可取消同時段、假別的請假紀錄,如果欲銷假的時段包含一個以上的假別,請另外進行新的銷假單申請。
二、取消整張請假單;針對已經完成人事室備查的表單進行取消申請,或於表單決行前,進行表單抽回的動作。
(一)取消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銷假單,設定申請月份、表單名稱以及狀態為條件,點按「查詢」系統即會顯示指定條件的表單申請記錄。
(二)以下針對三種「查詢」狀況說明:
1.取消申請:針對「已備查」的表單進行差假取消的銷假審核作業。
2.取消:針對「申請中」尚未決行的差假單進行撤假的動作。
3.重新申請:因代理人不同意、長官不同意或因請假假別不合規定被人事室點按不同意退件,均請重新填送表單。


一、請假得由同單位同仁、同屬差勤系統內之老師、助教、助理、專案助理(需屬同一計畫)等人員代請,代請假人可以用其本身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代同單位同仁請假,不需要請假者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作業。
二、但如擬銷假需由請假本人親自處理,無法由其他人代為銷假。


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 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加班補休」,再點按「擷取加班可補休記錄」,系統會自動將已備查加班日期顯示,再按計算共計日時確定送出。


星期例假日因公出去開會,不領差旅費時,請填「請假單」假別選「公假」,如需領差旅費請填「出差預定申請單」假別選「公差假」。


一、同仁刷國旅卡後,由廠商將資料彙給國卡系統,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核系統檢核後,該中心即可將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置於網路供各公機關持卡人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特約商店之請款快慢不一,尤其是跨行收單機購,請預留二週緩衝處理時間)。
二、經檢核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由該持卡人使用網路(https://inquiry.nccc.com.tw/)服務自行列印確認簽章,並經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人事室辦理申請補助。【無需另行檢附單據核銷。】。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二、公務人員任公職之第2年可申請國民旅遊卡,請至人事室承辦員處拿取表格填妥後,連同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一併送人事室,由人事室造冊送國旅卡銀行,由銀行製卡後逕寄給申請人,再依規定開卡即可使用。


一、教師服務年資滿1學年,兼任行政職務滿1學年,當學年核給休假7日,國內休假補助費8仟元。
二、教師服務年資滿3學年,兼任行政職務滿1學年,每學年核給休假14日,國內休假補助費1萬6仟元。
三、教師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學年之休假日數及國內休假補助費,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國內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143元計算。
四、教師服務年資未滿1學年,並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前1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日數及國內休假補助費,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國內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143元計算。
五、教師取得所兼任行政職務之聘函後,請至人事室填寫「公務員國民旅遊晶片卡專用申請書」並請附身分證(正反兩面),由人事室造冊送國旅卡發卡銀行,由銀行製卡後逕寄給申請人,教師再依規定開卡即可使用。
六、教師兼行政職於兼行政職學期內(卸兼行政職即不得使用)持國民旅遊卡,於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前往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者,依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


一、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仟元以下,屬「自行運用額度」;如補助總額超過8仟元以上,其中8仟元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則屬「自行運用額度」。
(一)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按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
(二)觀光旅遊額度:指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刷卡至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二、符合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與休假有連貫)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三、休假期間及其相連例假日之連續假日期間至少須刷卡一筆以上「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等3行業刷卡方可納入補助。
四、週一上午請休假半日持國民旅遊卡於旅宿業刷卡,其後於週二正常出勤及刷卡之交通費,因兩者未相連,應不得予以補助。


一、同仁刷國旅卡後,由廠商將資料彙給國卡系統,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核系統檢核後,該中心即可將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置於網路供各公機關持卡人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特約商店之請款快慢不一,尤其是跨行收單機購,請預留二週緩衝處理時間)。
二、經檢核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由該持卡人使用網路(https://inquiry.nccc.com.tw/)服務自行列印確認簽章,並經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人事室辦理申請補助。【無需另行檢附單據核銷。】。


報到、離職、服務證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規定,新進師長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是以,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方可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二、目前並無相關規定不得提前辦理報到手續,是以,新進教師於接受本校聘書,並經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離職後,每學期自7月中旬起至8月1日止或自1月中旬起至2月1日止,可與人事室承辦人約定報到時段,先持報到表件至任教單位請主管核章後,再至本校人事室繳交資料,並一律以8月1日或2月1日為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規定,新進師長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是以,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方可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薪,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應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二、新進教師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至遲應於該學期「開學日」前到職,以免影響正
常教學。三、新進教師延後報到,除應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外,尚有下列影響:
(一)教師申請「升等」時,任教年資之採計係「論月不論日」,是以,新進教師於每學期8月31日或2月28(或29)日(含)前到職,至次年7月31日或1月31日止,視為「任教滿1年」;新進教師如自9月1日或3月1日(含)以後到職,則至次年7月31日或1月31日止,因任教未滿1年,將影響教師申請升等時任教年資之採計。
(二)辦理「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時,服務年資之採計亦「論月不論日」,是以,新進教師於8月31日(含)前到職,至次年7月31日止,視為「服務滿1學年」,得晉敘1級;新進教師如自9月1日(含)以後到職,則至次年7月31日止,在辦理「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時,因服務未滿1學年,須留支原薪,無法晉敘1級。因此,新進教師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請儘可能於每學期8月31日或2月28(或29)日(含)前到職,以免影響「升等」及「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相關權益。


一、本校採「單一窗口、一對一專人服務」方式辦理新進教師報到。
二、本校人事室於每學期7月中旬或1月中旬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每一位新進教師個人專屬報到資料,新進教師可依個人行程與人事室承辦人何懿如小姐【網路分機1304,電子郵件信箱yj16@ntnu.edu.tw】約定報到時段。
三、新進教師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進教師報到須檢附之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準備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先至任教單位請主管核章後,由人事室指派專人以一對一方式為每一位新進教師詳細解說、代轉並親切協助處理有關資格送審、敘薪、待遇、福利、勞健公保、退撫(勞退或離職儲金)、交通費、電子信箱、借書證、所得稅等事項應填交之各項表單及相關權益,


一、請參閱公務人員履歷表第15頁至第17頁「填表說明」填寫;第1頁請黏貼照片並填寫本校新申請電子信箱;「簡要自述」請務必填寫。
二、原服務單位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可請原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室協助匯出「公務人員履歷表」電子檔(WORD檔),除可於原機關學校核對補正外,並可節省您寶貴時間。
三、請參考範例。


一、聘約存續期間擬辭職者: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二)依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8點規定:「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3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學校同意後於學期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其薪津發至職務解除之日止。惟情況特殊,經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聘約期滿擬辭職者: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一、研究人員擬辭職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助教擬辭職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二、依上開規定,本校人員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應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調任。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 →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本校服務證補(換)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並繳交工本費150元→待服務證製作完畢通知領取證件及收據(約1-2個工作天)。


人事室已有保留原有之照片,不需繳交新照片,如果教師有意願要換新照片,可附上二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如舊的服務證裡尚有悠遊卡的儲值金額,可在新的服務證製作完成時領取後,新舊卡一併拿到捷運站服務窗口請服務人員作轉換金額之動作,待金額轉換完畢,請盡速將舊證歸還。


一、人為因素造成證卡內之晶片損壞,需依照服務證遺失(損壞)補換發的作業流程重新申請新證。
二、如不是人為損壞之因素,可能是證卡內晶片號碼尚未開通或校安監控尚在開通作業中,請洽校安監控關凱霞小姐(02-77343146)or趙志堅先生(02-77343148)。
三、如服務證無法感應的原因不在前2項,請盡速將服務證送至人事室一組潘彥廷先生(02-77341292),以便查明無法感應之原因。


教職員服務證可廣泛應用於下列各項設施:
一、全校性門禁管制系統。
二、可做為一般悠遊卡使用於大台北公車捷運系統。
三、服務證上之圖書館條碼可於圖書館內借閱校內書籍。
四、可於本校資訊中心列印個人文件,持卡者可跨越不同校區領取印出的文件,免除攜帶文件奔波不同校區間的不便。
五、電腦教室無人化管理目標,可持卡至本校資訊中心電腦教室使用選位系統。
六、RFID校園e卡儲值,達成自動扣款,例如扣取印表費用、成績單或證書費用等。目前開放本校資訊中心及教務處有儲值的機器供儲值。
七、結合學校停車場的臨時停車費收取作業,讓停車者持卡感應判讀個人身份,即可計算優惠折扣與自動扣款。


待遇

查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除須依據公務人員任用及俸給法令外,尚須衡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及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等因素綜合考量訂定。


公教員工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標準,按當月薪津除以國曆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依行政院91年8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0842號函,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之規定,自91年2月27日起生效。


行政院71年4月26日(71)局肆字第11868號函,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


教育部 90年6月27日台(90)人(三)字第90089084號書函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左列人員奉准期間之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二、因公出差。三、奉調受訓者。四、奉派進修考察者。」復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期間。另查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一、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至簡任(派)非主管人員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人數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次:
(一)某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21人,其中三位兼任主管(副主管)或代理出缺之主管(副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則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及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為:21人除以2加3人等於13人。
(二)某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4人,其中一位兼任(或代理)主管(副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則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及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為:4人除以2加1人等於3人。
(三)某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2人,其中一位兼任(或代理)主管(副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則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及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為:2人除以2加1人等於2人。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點第規定,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惟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


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二)另依據同辦法第8條規定:「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案例說明:
小方(薦任第8-9職等)組長,104年5月15日(星期五)請一天休假、104年5月18日(星期一)至5月29日(星期五)請十天公假,請假期間均由小明(薦任第6職等組員)代理,但小明於104年5月 20日(星期三)請半天休假,請問小明得否支領主管加給?及其日數及金額?
小明自5月15日起至5月29日止均代理小方之主管職務,5月20日小明請休假半天,其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代理職務連續達十個工作日以上者(10.5日),故小明得支領15日(加計例假日)主管加給。薦任第8職等主管職務加給6,950元/月,5/15-5/29計11個工作日,扣除請休假0.5天,連續代理10.5日,加計例假日5月16-17日、5月23-24日4天,總計為15日,故小明可支領主管加給6,950*15/31=3,363元,另可支領八等與六等專業加給差額(25,450-21,420)/31*15=1,950元。


一、新進編制內外籍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得自到職日起3個月內,檢附生活安頓津貼申請書,經系所及人事室審查並簽奉校長核定後發給。
二、補助金額每人補助以一學年為限。聘期一年者,一次發給新臺幣十萬元;聘期半年者,一次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學期中離職者,自離職日起按比例繳回。


一、參照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六之(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上開規定年終工作獎金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二、本案請育嬰假從105年9月1日請到106年1月底,105年之年終工作獎金則按照最後在職月份(8月份) 所支待遇標準計發,並依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支給(8/12)。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另予考績係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您106年任職已達6個月得辦理另予考績。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另參照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6/12),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一、親洽、委託投保單位或他人至郵局櫃台或健保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現場辦理者: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正面請黏貼最近二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者,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背面粘貼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一)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由代理人代為現場辦理時,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正本代之)應繳交工本費200元。
(二)申請領卡作業時間
郵局櫃檯代收:可於5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聯絡辦公室收件:可於4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前二項作業時間於山地離島地區民眾,會因郵局收件影響,各需增加一個工作天)
二、利用網路申請者:限申請換、補發無照片健保IC卡者。
請先準備自然人憑證(限申請人本人)及晶片金融卡,進入健保局全球資訊網www.nhi.gov.tw於民眾專區點選「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平台」及「健保個人資料、欠費查詢及申請無照片健保IC卡」後,依畫面依續鍵入資料並繳納製卡工本費200元。


健保

一、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r二、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但於回國後須再辦理復保手續,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除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紀錄、在台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新生嬰兒,或在台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為有固定雇主之受雇者外,其它民眾一律須於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辦理加保。
二、至於出國留學的學生、長期居住國外的人員,如其戶籍經戶政機關註記已遷出國外者,返國後,須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依下列方式辦理加保:如為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則必須於戶籍遷入後,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交由投保單位即可辦理投保,否則,應於戶籍遷入滿四個月時,始得辦理投保。


一、保險對象於換發健保卡期間或已加保未領到健保卡致未持卡就診 者,得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 院所例外就醫名冊」(以下簡稱例外就醫名冊)後同意以健保身分就醫, 特約醫療院所對「例外就醫名冊」之 案件,就醫序號以特定代碼「C001」 申報。
二、特約醫療院所應將「例外就醫名冊」 之電子檔或書面資料檢送業務組,檢送 方式及頻率由業務組自訂之。
三、醫療費用申報,就醫序號以特定代碼「C001」申報者,各業務組得衡酌各該轄區發卡情形及個別院所診療需要,加強輔導。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的服務。但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含酒癮、煙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和藥物。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辦妥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兒,都一律要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手續如下:
一、請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好新生兒的戶籍登記手續後,到您或您的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公司行號、學校機關,工農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
二、如果您的新生兒是在國外出生,請在辦理戶籍登記滿四個月,或新生兒的外僑居留證核發滿四個月後,向您或您的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手續。


一、應以依附之母親或父親的基本資料(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就醫序號申報費用。
二、依本署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健保醫字第 0920013165號函,有關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尚未完成加保前,如需就醫而以健保卡新生 兒依附註記方式就醫者,其免部分負擔代碼請填「九0三」。
三、母親與新生兒同時因病住院時,健保卡應刷二筆,其費用分開申報。


一、民眾以自己的健保IC卡而非以新生兒依附方式辦理住院者,與現行紙卡作業一致,不因切帳申報而須將健保IC卡重覆輸入出院,又輸入住院,亦即於保險對象住院與出院時各輸入一次即可。
二、若新生兒出生一個月(31日)內因未取得健保IC卡者,得以依附方式就醫,至新生兒出生31日以後即不得再依附,無論是否繼續住院。新生兒出生自第32日起,一律應以新生兒加保的健保IC卡辦理健保就醫,故新生兒依附就醫的費用與出生第32日起的費用,應切帳申報。未以新生兒加保的健保IC卡辦理健保就醫者,請依未帶卡方式處理。
三、新生兒於出生31日內先以依附就醫,並於出生31日內加保取得健保IC卡者,即以該新生兒加保的健保IC卡就醫,並切帳申報。


一、請先向投保單位辦妥新生兒投保手續,同時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可於郵局、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網路下載等取得),並黏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到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
二、如投保單位有向健保局申請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使用權限,或您於各鄉(鎮、市、區)公所投保,可透過網路作業系統直接向健保局申請新生兒無照片健保IC卡。


公教人員保險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以「元」為計算單位。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薪給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俟其依成績考核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調整其保險薪給。至於其原有加給或另有待遇辦法規定不同之要保機關,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由社政單位按其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各機關於每月繳納保險費時,得逕行於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中扣除。補助保險費比例為: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中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2。輕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4。


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新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時,由服務機關填具「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1份,連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憑以減收被保險人之自付保險費。新進加保人員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要保機關在辦理要保手續時,除填送異動名冊一式兩份外,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併案辦理保險費減免手續,以異動名冊送達公教保險部之當月一日起減免其自付部分保險費。


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加保,其殘障保險費補助標準,比照現職人員就原自付保險費部分(全額保險費之35%)依其殘障等級予以補助。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政府或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保險年資並未中斷,可計入本保險有效年資。


一、選擇續保者:
(一)保險費: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後繳付;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二)保險年資:續保期間保險年資銜接計算。
(三)現金給付:如發生失能、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給付。
二、選擇退保者:
(一)保險年資中斷。
(二)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不可以。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一經選擇辦理退保後,事後不得要求變更。


一、延長病假期滿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辦理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選擇退保者,退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得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每月當期應負擔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並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始按期依限繳納,惟被保險人亦得自願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
例如:被保險人於96 年8 月1 日至98 年7 月31 日育嬰留職停薪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其96年8月份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99年8 月份繳納,96 年9 月份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99 年9 月份繳納,依此類推。


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生育給付等六項。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施行日起,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有關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說明如下:
(一)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
(二)養老給付: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之退保生效日。保留年資養老給付為其勞保或軍保依法退職(伍)日、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日或年滿65歲之日。
(三)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日。
(四)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日。
(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加保之始日。
2.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日前,加保年資未滿1年者,以「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後加保滿1年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
3.被保險人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者,其第1名子女之得請領之日為「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之始日」,以下各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得請領之日為前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滿後次日。
(六)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日或早產日,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


一、在加入公保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公保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30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36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一、填送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
二、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正本(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
三、領取給付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於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之正面。


一、按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二、給付月數如下: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6個月;半失能18個月;部分失能8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0個月;半失能15個月;部分失能6個月。
三、失能給付之給付金額=平均保俸額×給付月數。


一、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於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人員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期間,一次死亡給付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二、一次死亡給付之給付月數:因公死亡者,給與36個月,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與36個月。
三、受益人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應扣除其已領養老給付月數後發給。
四、一次死亡給付之給付金額: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 × 給付月數。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一、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如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二、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一、填送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二、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三、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五、領取給付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於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之正面。


一、按被保險人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二、眷屬喪葬津貼之給付月數:
(一)父母及配偶之喪葬津貼,給與3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1.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給與2個月
2.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給與1個月。
(三)眷屬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平均保俸額×給付月數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可以,惟依銓敘部91年4月24日部退一字第0912127369號函釋略以:基於權利義務衡平原則,應先繳納截至事故日止遞延未繳清之保險費,或於請領保險給付時,註明同意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公教保險部自該現金給付中一次扣收未繳清之保險費。


福利

可依規定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11.24. 六十五局肆字第二二二0七號函)


退休、撫卹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規定如下(行政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准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應以在職期間所發生之事實為依據,如已奉核定8月1日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者,依規定不得申請下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職業科者,其教育補助費應按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標準支給,就讀5年制專科學校附設夜間部1至3年級者,應按專科夜間部標準支給。


公教人員既已留職停薪借調出國,其應享權利應盡義務均宜照借調機構之規定辦理,本案借調出國留職停薪人員,仍不宜向原任職機關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10.22. 七十局肆字第二八八六九號函)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1 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1 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01.07. 七十七局肆字第00四四0號函)


查「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第廿三點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已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本案臺端所詢公教人員子女就讀臺灣大學、臺北、高雄、中國、中山等校醫學院七年級,如無公費待遇,且須繳學雜費,得依上述規定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10.20. 七十八局肆字第四0000號函)


公教人員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之子女共同生活,須經辦理收養,始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2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所稱「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係以實際隨父母居住台澎金馬地區而不以設籍為限;又所稱「政府立案」之學校,係指我國政府立案者。綜上,就讀國外學校,不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其子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2,000元認定有無職業一節,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應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即現行22,000元)。至有關「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一節,係指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往前推算6個月(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係指上開前6個月期間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


茲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之運用更為合理,爰經行政院民國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上開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一、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
(二)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二、機關員工於平常上下班往返辦公室途中發生意外,不得申請因公傷亡慰問金,而如其係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於往返辦公室或住居所途中發生意外,則可申請因公傷亡慰問金。
註:前項所定慰問金,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30%;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出國期間,在國外結婚,如該員係支領一般公教待遇機關之預算員額內人員,並於結婚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可於期滿返國補行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後,發給結婚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3.23. 八十一局肆字第0八三一三號函)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上項規定並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發給結婚補助為宜。


公務員之妻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之差額。


一、公教員工如分娩雙胞胎得請領四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06.07. 八十三局給字第一九六六七號函)
二、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三、生育給付之給付金額=平均保俸額×4個月


退撫

一、自願(申請)退休:
(一)任職滿25年以上。
(二)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三)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3.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4.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二、應即(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三、命令退休: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2.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惟其退休金之核給,則仍應按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分別計算核給。若欲支領月退休金,仍需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任職15年以上公立年資。


一、應於退休生效日前5個月申請,並於3個月前完成報送。
二、檢附證件:
(一)退休事實表一式四份(一份存校,三份送教育部)。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三)相片四張。
(四)曾任職機關離職(服務)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服兵役證明、軍中年資證明影本各1份。
(六)初任各職務派令、銓敘審定函或其他證明資料影本各1份
(七)本人存摺封面影本(限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各乙份。


退休金支領方式一經核定不能再更改,請教職員在退休前詳加考慮。


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15年以上,得擇一支領退休金:\r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未滿50歲不得擇領月退休金)
(三)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 月退休金


一、所謂90制,係指符合退休條件於辦理退休時,任職年資與年齡相加等於或大於85,始得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例:任職滿25年,年滿65歲;或任職30年,年滿60歲。)。
二、公務人員部分:100年1月1日已開始實行退休新制,惟對現職人員有10年過渡時期之保障規定,亦即100年實施時,指標數仍維持75(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至101年,指標數增為76;至102年,指標數增為77;依此類推逐年加1至115年指標數為90。(例:A君51年5月1日出生,至100年4月已任職25年,惟因年齡未滿50歲,須至101年5月1日年滿50歲年資26年,達指標數76 ,才可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三、教育人員(教師及未銓敘職員)部分: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指標數為76,依此類推逐年加1至121年指標數為90。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遺屬一次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二、退休公教人員死亡時,配偶必須年滿55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未年滿55歲者,得至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之。此外,退休人員與其配偶婚姻關係須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如與同一順序遺族共同領受時,保障應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1/2,其餘遺族平均領受1/2。


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90制(年齡+年資≧90) 。
二、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由現行「最後在職俸額」逐年改按「最後在職5年至15年平均俸額計算」。
三、調整現職人員退撫基金提撥機制:費率由15%提高至18%;政府負擔60%、個人負擔40% (目前費率12% ,政府負擔65% 、個人負擔35% )。
四、設定所得上限替代率:依個人年資設定所得上限,如超過者依序扣減優存利息、舊制年資退休金、新制年資退休金
五、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一)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二)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1)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2)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2.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現為新臺幣22,000元;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自離職起10年內,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如經領回,嗣後再任公職,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還之基金費用。


其他

請申請人自行至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證明書申請/教職員在職證明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向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申請(中、英文)在職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一、申請人應持本校教職員離職手續單完成離職手續,並將教職員離職手續單交付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請領中文離職證明書壹份,遺失不再補發,惟可改申請中文服務證明書。

二、如需英文離職證明書者,無須另辦手續,請於交付教職員離職手續單時告知承辦人,可併同中文離職證明書一起領取。


請申請人自行至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證明書申請/教職員服務證明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向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申請(中、英文)服務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職名章(約1-2個工作天)。


一、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一、二級主管,得視業務需要,以增刻1至3顆職名章為原則,惟必要時可增減之。增刻之職名章以「甲」、「乙」、「丙」等順序區別,由主管授權專人劃分權責,使用保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二、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 →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領取主管授權職名章(約1-2個工作天)。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單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單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單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單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單位章(約1-2個工作天)。


一、逐次召集:在不妨害兵額所需原則下,依照服務機關申請名冊排列之順序,逐次召集之。
二、本校得列入逐次召集者,主要係以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為主,本款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以上校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務長、學務長及所屬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主任)、系(科)主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科、系、院、所專任教授。」規定,本校申請範圍為:「校長(由教育部辦理)、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科科主任及理學院教授。」,由人事室主動依人事異動通知單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俟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後,影印該核定函轉知本人存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