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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與管理

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約用人員進用程序:
一、填具進用約用人員員額申請書,並循行政程序簽報校長同意後辦理。又各單位如因業務因素考量,員額申請擬排除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一)依本校98年1月14日約用人員審核小組第10次會議決議:即日起各單位職務出缺時,應強制進用身障人員,如因職缺業務性質特殊無法進用身障人員,須註明具體事由,專案提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可排除進用。
(二)另依上開會議106年9月18日第68次會議決議:爾後單位約用人員職務出缺,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員,依規定應提本會審議,惟如於提會審議前,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提會審議,逕予公開徵才:
1.增聘用1名身障人員(不限人員類別;重度以上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輕度、中度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
2.增聘用2名身障人員(不限人員類別;輕度、中度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
二、公告:將徵才資訊刊載於報刊或網路上,公告期間至少三個工作日以上。
三、初審:由各單位自行組成甄選小組,辦理甄選。
四、複審:填具約用人員提聘單提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通過,簽報校長核定後進用。


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員額申請通過後,將徵才資訊刊載於報刊或網路上,公告期間至少三個工作日以上。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
(一)學歷限制:各單位新進約用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歷。
(二)其他限制:依工作職責程度約用適當等級。
二、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不得為本校約用人員者: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嚴重精神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七)患有法定傳染病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第14次會議決議,新聘約用人員提敘事宜,應視試用考評成績,簽提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
二、次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第四點規定,新進約用人員試用期滿,表現優異者,職前曾任公職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學歷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且連續滿一年之年資得予併計,最高提敘三年,且溯自到職日生效。
三、依上開會議第56次會議決議,新進約用人員試用期滿提敘職前年資事宜:
「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4規定「服務成績優良」條件明確定義應符合下列之ㄧ,以資遵循:
(一)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文件明確載明服務成績優良或同義之文字。
(二)晉薪有案。
四、依上開會議第66次會議決議,「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4規定之「等級相當」,明確定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高中級(行政類):月薪給為基本工資以上(以申請採計職前年資時,當下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準則)。
(二)專科級(含)以上:以約用薪給減10%為採計範圍之下限。
(三)約用人員試用期滿提敘職前年資,於採計年資內,月薪給應皆符合上開採計範圍,始得採計。
五、新聘約用人員試用期滿(以三個月為原則)工作表現優良擬提敘職前年資者,由用人單位填寫本校約用人員改聘(薪資變更)單,敘明其試用期間之工作表現,併檢附服務(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及提聘單影本,專案簽提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第五點規定, 學歷改敘:
(一)在聘僱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用人單位審酌職責程度,調整 職務,並提約用人員審核小組審議後,自核定改聘之日起改以新學歷之最低薪級起薪。1.最近一年年終考評列優等。2.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列甲等以上。3.最近三年年終考評一年列甲等以上、二年列乙等(75分以上)。
(二)如原支薪級高於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時,按 原支報酬對照新學歷相當薪級換敘。年度 中改聘者,其前後年資至年終滿一年者得合併計算辦理年終考評,考評年度內已換敘較高薪級者,考評結果應不再晉級。
二、約用人員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者,可能涉及變更「約用等級」、「約用職稱」及「薪點」等項目,當事人於取得學歷證書後,填寫本校約用人員改聘(薪資變更)單,併檢附學歷證書影本及提聘單影本,循行政程序簽報校長同意。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將以本校約用人員終止契約或未予續聘通知書書面預告終止契約,其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上開通知書同時副知當事人服務單位,併附本校約用人員辦理資遣陳核表及本校約用人員資遣費計算單,由服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校長同意後,辦理資遣費之核發。
三、約用人員於接到書面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薪資照給。本校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約用人員約用期間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惟考評甲等以上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兼任其他計畫研究助理,兼職酬勞以支領2個工作酬金為限,且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薪資總額之三分之一。非辦公時間內之兼職、兼課,應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且每週合計不得超過4小時。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二、同條第二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除應徵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申請人應事先以專簽方提出申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者:診斷證明證明文件。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育嬰留職停薪: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等)及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何查詢約用人員每月薪資?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二、同條第二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除應徵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申請人應事先以專簽方提出申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者:診斷證明證明文件。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育嬰留職停薪: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等)及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校內人員可以自行上網查詢學校所匯款項明細嗎?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二、同條第二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除應徵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申請人應事先以專簽方提出申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者:診斷證明證明文件。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育嬰留職停薪: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等)及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薪資晉級後,每月實領薪資變少係因學校預扣繳5%薪資所得稅。自107年1月1日起本國籍人士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40,020元,雇主應依法辦理扣繳(即從員工之薪資先預扣部份稅款繳至公庫)。扣繳之稅款可以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隔年度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可以扣抵,多扣繳的可以辦理退稅。 舉例說明:個人綜所稅計算後應納稅額為3,000-扣繳稅額700=應再繳2,300,反之可退稅。


訓練進修

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約用人員經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得在職進修,但不予經費補助。上班時間內進修每週以8小時為限,以特別休假或事假前往。


循例比照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本校行政人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彙整說明辦理:
一、在經認證之終身學習機關(構)所開設與業務性質相關之各類訓練講習班,因公奉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全額補助,惟每人每年以不超過15,000元為原則,若係自行參與業務性質相關之訓練者,至多每次補助一半,全年以5,000元為限。
二、上述訓練進修補助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出。


一、依本校107年度行政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約用人員應修讀數位學習課程20小時以上;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應完成指定課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校簡介、學校願景與校務發展、文書處理與公文製作、廉政倫理、圓滿服務從「心」開始-創造優質服務禮儀、行政中立法與實務、勞工一般安全衛生)。
二、同仁可至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修讀數位課程。
網址:【http://iportal.ntnu.edu.tw/ntnu/】/應用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數位教育訓練課程/課程清單/點選「我要報名」。
三、同仁亦可依下列網站操作說明登入會員並修讀數位課程:
(一)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二)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同仁於上開網站完成數位學習課程(含【測驗通過】及【填寫問卷】等兩程序)後,請於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學習課程(路徑:【http://iportal.ntnu.edu.tw/ntnu/】/應用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一般使用者選單/自行登入參訓課程),另請將完成學習紀錄列印並加註服務單位、職稱及校內網路電話後擲送人事室第4組俾憑審核;前揭年度數位學習時數及課程未符標準者,該年度考核不得考評甲等以上。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於加入上開網頁會員之申請作業時,本校約用人員應點選【一般民眾】而非【約聘、僱人員】。
(二)各網路之操作問題常見問題如:無法完成會員登入、無法參加測驗、無法填答問卷…等),請逕依各該網站所列【客服專線】尋求協助。
(三)每年度之數位學習應於8月底前完成;新進人員則應於報到後3個月內完成修讀時數並將學習紀錄擲送人事室4組。
(四)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4組(薛小姐,分機1308;柯小姐,分機5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