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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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座人員之聘任,依「本校延攬客座人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名譽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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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視實際需要提名,或本校教授20人以上連署向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推薦。 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4條規定,本校名譽教授得授課、指導論文、開設專題講座或提供諮詢。 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國內外公認其學術或聲望卓著」為提名或推薦資格條件者,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應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將其相關資料送請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及學術資格認定,作為校教評會審議參考。 |
博士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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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規定完成簽約手續並用印後,檢附簽案、科技部核定函(或其他產學合作機構核定計畫經費表)、合(契)約書、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完成勞健保加保作業之申請表、博士後研究人事資料表影本各1份(非科技部計畫另檢附博士後研究聘任申請書、延攬博士後研究教學研究費申請表)送至人事室辦理發聘事宜。 請依規定完成簽約手續後,繳交二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送至人事室辦理製作服務證事宜。 一、填寫「博士後研究離職申請表」簽會各業務單位,並於奉核定後將申請表正本送交人事室(併繳還職員服務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