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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人員

一、客座人員之聘任,依「本校延攬客座人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客座人員之等級、資格條件、員額、經費及聘任程序分述如下:
(一)客座人員之聘任等級及資格條件:
1.客座教授: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教授(含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15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2.客座副教授: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副教授(含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12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3.客座助理教授: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助理教授(含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9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4.客座專家: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2)在特殊技術、專業領域、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二)客座人員之員額及經費:
各單位擬聘任之客座人員不佔本校正式編制員額,其名額以教學、研究單位之實際需要及本校能提供之資源為準;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或校務基金相關經費(自籌收入經費)支應。
(三)客座人員之聘任程序:
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人員,應檢附提聘單、著作目錄、學經歷證件、教學、研究或服務計畫等相關資料, 經系所主管、中心主任依行政程序提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三、法令依據:本校延攬客座人員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


名譽教授

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視實際需要提名,或本校教授20人以上連署向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推薦。


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4條規定,本校名譽教授得授課、指導論文、開設專題講座或提供諮詢。


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四條規定,名譽教授如有授課事實,仍須受本校聘任兼任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另依本校98年10月28日第238次教評會決議略以,本校名譽教授擔任兼任教師講授課程,如年齡超過70歲以上,須依序專案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國內外公認其學術或聲望卓著」為提名或推薦資格條件者,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應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將其相關資料送請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及學術資格認定,作為校教評會審議參考。


博士後研究

請依規定完成簽約手續並用印後,檢附簽案、科技部核定函(或其他產學合作機構核定計畫經費表)、合(契)約書、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完成勞健保加保作業之申請表、博士後研究人事資料表影本各1份(非科技部計畫另檢附博士後研究聘任申請書、延攬博士後研究教學研究費申請表)送至人事室辦理發聘事宜。


請依規定完成簽約手續後,繳交二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送至人事室辦理製作服務證事宜。


一、填寫「博士後研究離職申請表」簽會各業務單位,並於奉核定後將申請表正本送交人事室(併繳還職員服務證件)。
二、本國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原提繳離職儲金自100年1月1日起改提勞工退休金(外國籍者仍維持提繳離職儲金),原先提繳之離職儲金於離職時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