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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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人事室首頁/右側綠色計畫助理專區/選擇「法規」或「各類助理人員」頁籤。 一、主持人:未經產學合作機構核定之計畫主持人,才需辦理聘任申請。 一、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及助理人員雙方協議並確認符合計畫委辦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文件,於14個工作天前,至「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申請端」提出申請(含確認簽屬學習與僱傭關係確認/注意事項),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聘任,僱傭型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應迴避聘任機關首長、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姻親為助理人員。 自104年8月1日起專任助理、「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需於到職前完成「體格檢查」,並於到職日將紀錄送本校學生事務處健康中心留存(如未能於到職日繳交,務請於到職日起二週內完成繳交)。 本校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106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後,產學合作計畫現職計畫助理須於要點發布日起3年內完成3小時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新進計畫助理須於到職日起3個月內完成6小時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 一、差假申請:專任助理請至差勤系統辦理線上申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請填具紙本差假申請表(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出國申請表/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應於出差前,經計畫主持人及人事室蓋章後,完成請假程序。 僱傭型計畫助理如擬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主管或教師核准後,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未依預告期間提出辭呈逕行離職,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 一、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及助理人員雙方協議並確認符合計畫委辦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文件,於14個工作天前,至「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申請端」提出申請(含確認簽屬學習與僱傭關係確認/注意事項),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聘任,僱傭型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
專案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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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為支給標準;但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業經各計畫委辦補助機構明確核定金額並同意於計畫內支用相關人事衍生費用者不在此限,並以勞動部函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支給下限,各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得依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等因素,於事前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調整專任助理工作酬金。 取得學歷後之職前專任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具證明文件且經計畫主持人認可者,每滿1年年資得提敘1級。 專任助理聘任期間於辦公時間內,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但經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審核控管並敘明確認符合產學合作機構規定後,事前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得兼任二項以內其他計畫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不含科技部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新台幣一萬元為限。非辦公時間之兼職、兼課,應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各類兼職工作時間不得重複。 專任助理經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得在職進修,但不予經費補助。上班時間內進修每週以八小時為限,以特別休假或事假前往。 一、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填具「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服務證申請書」,經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第4組辦理,每週五上午10時前送達人事室者,於隔週週一下午至人事室4組簽名領取。 填具「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服務證明申請書」,經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辦理,約於3個工作日後至人事室四組簽名領取。 |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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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學習型因素條件,應以申請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為原則。若確實未符合學習型因素條件而計畫執行確實需要,則聘僱符合勞務對價關係之傭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 同一學生擔任『僱傭型』兼任助理職務,以一個為原則。如為特殊情形,同一學生於同一聘僱期間(聘期起日與迄日一致,如期間因故終止其中1項兼任職務,仍需負擔停止當月之保費)得再擔任另1項僱傭型兼任助理(含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總計不得逾2項僱傭型)。 僱傭型兼任助理採月薪制,其工作酬金換算後應不得低於勞動部函告之最低基本工資。(例如:每月支給6,000元,每月工時總數為40小時,折算時薪為150元,≧基本時薪(107年起為140元/時),符合勞基法規定。 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期間不須簽到退,但需依申請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核准案,所填報的評量期間完成評量作業。 應按本校或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其出勤日上、下班及休息時間,應記載於出勤紀錄本上,並記載至分鐘為止。 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請於評量作業完成後(詳如Q4) 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對於課程學習或附服務負擔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應依勞動法令本校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悉依每週(月)排定之班表,每日不得逾八小時,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超過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計畫主持人經徵得學生同意後延長所約定之部分工作時間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雙方議定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女性勞工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工作。 新生未註冊前無法取得學籍,不得以同級生身分擔任兼任助理;兼任助理畢業離校後不得擔任兼任助理。另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理。 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以本校校務基金或政府所有之經費或基金,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或產學合作所獲得之成果(包含智慧財產權與其他研發成果),其人格權歸屬創作人,財產權歸屬本校。在校期間完成非受政府或本校補助研究計畫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由計畫主持人依本校處理要點第四點(六)之規定與學生以書面協議之。 二、僱傭型兼任助理: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內,因職務上所完成、申請、研發或開發之一切著作、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所有相關法律上享有之權利悉數歸屬於本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