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遷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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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將出缺職務所需資格條件送交人事室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除正取名額外,得公告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有關公務人員之調任,除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外,行政類及技術類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職務出缺時,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先簽報校長決定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甄審作業。 有關迴避任用規定,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人員在其主管任內,對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但其出任主管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依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說明,除年資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採計及獎勵外,其餘項目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五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為限。 依教育部85年3月20日台(85)人(一)字第85505110號函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職員,以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規定只得於原有關法令規定範圍內之職務間調動。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增置之若干職稱,如專門委員、編篡、專員等,各校並無原有關之任用及升遷規定,故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職員不得調任;至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經修正部分職稱,如組主任改稱組長、訓導員改稱輔導員等,經本部召集會議研商後,同意得予調任。」。 |
考核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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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是以,現職人員經商調未獲原機關同意,改以辭職方式並同一日離到職任職,未符「調任並繼續任職」規定,不得併資辦理考績。 一、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對象:教師) |
訓練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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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經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爰自92年2月1日起,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一、依本校107年度行政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公務人員每人每年終身學習時數應達60小時,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應包含以下必須完成之學習時數,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 同仁可至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修讀數位課程。 依本校行政人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彙整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