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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遷調

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將出缺職務所需資格條件送交人事室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除正取名額外,得公告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二、至職缺公告所需『資格條件』,由用人單位視實際業務需求,送交人事室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


有關公務人員之調任,除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外,行政類及技術類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行政類人員: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6)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child_detail.aspx?Node=548&Page=2238&Index=3&Invite=277)規定辦理。
技術類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暨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3)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250&Index=3)辦理。


一、各單位職務出缺時,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先簽報校長決定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甄審作業。
二、至外補職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有關迴避任用規定,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人員在其主管任內,對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但其出任主管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二、依上開規定,本校人員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應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調任。


依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說明,除年資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採計及獎勵外,其餘項目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五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為限。


依教育部85年3月20日台(85)人(一)字第85505110號函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職員,以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規定只得於原有關法令規定範圍內之職務間調動。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增置之若干職稱,如專門委員、編篡、專員等,各校並無原有關之任用及升遷規定,故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職員不得調任;至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經修正部分職稱,如組主任改稱組長、訓導員改稱輔導員等,經本部召集會議研商後,同意得予調任。」。


考核獎懲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是以,現職人員經商調未獲原機關同意,改以辭職方式並同一日離到職任職,未符「調任並繼續任職」規定,不得併資辦理考績。


一、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對象:教師)
(一)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二點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註:現行獎勵金標準:十年:4,000元;二十年:6,000元;三十年:8,000元;四十年:10,000元)
(二)教育部並於每年教師節舉行表揚資深優良教師大會,頒獎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本校亦同時配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
二、行政院「服務獎章」獎勵(對象:教師、職員)
(一)依據「獎章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 (職) 、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二)公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獎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應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以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註:現行獎勵金標準:十年:3,600元;二十年:7,200元;三十年:10,800元;四十年:14,400元)


訓練進修

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經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爰自92年2月1日起,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一、依本校107年度行政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公務人員每人每年終身學習時數應達60小時,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應包含以下必須完成之學習時數,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
(一)政府重大政策1小時
(二)環境教育4小時
(三)性別主流化2小時
(四)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共4小時
(五)特殊教育知能2小時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行政中立訓練,無故不參加該訓練者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該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2小時,從未或3年內未參加該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同仁可至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修讀數位課程。
網址:【http://iportal.ntnu.edu.tw/ntnu/】/應用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數位教育訓練課程/課程清單/點選「我要報名」。
同仁亦可依下列網站修讀數位課程:
(一)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二)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如有操作疑義請洽人事室4組(薛小姐,分機1308;柯小姐,分機5983)。


依本校行政人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彙整說明辦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開設各類訓練講習班,函請各機關學校派員參加者,經人事部門彙整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全額補助。
在經認證之終身學習機關(構)所開設與業務性質相關之各類訓練講習班,因公奉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全額補助,惟每人每年以不超過15,000元為原則,若係自行參與業務性質相關之訓練者,至多每次補助一半,全年以5,000元為限。
上述訓練進修補助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出。